湘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威尼斯8797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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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时间:2013-03-20作者:天元置业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湘潭市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196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由湘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信管办),具体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收集、评价、披露、使用等工作。市信管办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活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相关工作、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三、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组成。


        1、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基本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2、良好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①企业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


        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③经营项目获得广厦奖、鲁班奖、芙蓉奖、国家示范项目、省优项目等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④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3、提示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②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


        ③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4、警示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②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公约,被行业组织制裁;


        ③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④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开发企业必须安排专人担任信用信息联络员(以下简称信息员),具体负责所属企业的信用信息填报、联络工作。信息员实行持证上岗,具体办法按《湘潭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联络员制度》执行。


         五、信用信息填报实行月报制度。各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0号之前完成数据填报。在规定时间内未填报或填报不合格的,当月信用评分为0分。企业填报的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瞒报和漏报。


        六、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填报,由市信管办进行初审,由省信管办负责审核。


        七、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审核情况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挂钩。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要求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数据,经审核通过后,系统才能进入资质年检、延期、升级业务模块,办理资质年检、延期、升级等相关业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实行分值评估和等级评价制度。信用分值评估是指信用信息量得分,每年评估一次,产生年度信用评估值。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估值平定当年信用等级。信用评级和结果应用,以年度信用评分的终审结果作为依据。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 b c d四个等级。


        1、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2、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3、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上(含100分),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


        4、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有2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十、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a级企业,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于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项目资本金监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但最低监控额不低于监控标准的50%。


        2、b级企业,资质年度检查和项目资本金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c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改造区改造项目建设。


        4、d级企业,严格监控项目资本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不得承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改造区改造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十一、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联动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发改、规划、国土、房产、人防、统计、相关金融机构等构建联动监管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管理同向。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196号文件执行。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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